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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专项培训方案》的通知
    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专项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769号),加强家政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培训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就业能力为中心任务,发挥家政培训效用,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家政工种,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更高需求。2020-2021年,全省培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1万人次。
二、培训实施
(一)培训工种
以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开展家政培训。职业技能类有: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专项职业能力类有:月嫂、催乳师、病患照护等。
(二) 培训对象
对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开展专项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培训内容
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回炉培训和提升技能等级培训。重点开展养老护理、母婴照料、病患照护、残疾人陪护、居家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岗位技能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沟通能力,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等基础知识。
(四) 培训主体
具有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及巾帼家政服务机构。各地人社部门负责认定本地区家政培训定点机构。
三、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与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11号)规定执行。
(二)补贴申请与审核
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人社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组织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培训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进一步促进家政培训提质扩容。
(二)推动品牌创建。鼓励各地培育我省地方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并结合当地特色扶持一批家政服务品牌,带动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坚持按照就业需求导向培训,建立与市场的联动机制,培训机构定期收集了解市场需求和服务机构意见,适时调整完善培训内容。对于培训品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在评选省级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时予以倾斜。
(三)强化培训监管。全面推行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实施过程中,要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教学计划、实行学员签到点名和教案备课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培训情况。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对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现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统计督导。建立统计机制,每半年报送一次家政培训情况统计报表。各市州于5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联系人上报给省厅。省厅将把家政培训情况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指标,不定期深入各地了解培训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人:农民工工作处
   刘丽媛 电话:0431-88690920
周 鹤 电话:0431-88690620
附件:1.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专项培训指标分解表2.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专项培训统计表

如需文件下载请您到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http://hrss.jl.gov.cn/)进行下载。
信息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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